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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我国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的区别
释义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1、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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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