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疑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医疗事故的诉讼程序】 基本事项: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 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 3、患者有损害后果; 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 5、患者有经济损失; 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一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管辖法院 2、证据保全 3、证据交换与质证 4、行为能力鉴定 5、司法文检鉴定 6、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1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二审程序: 1、提起理由 (1)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服;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3)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如为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鉴定权利; (4)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 (1)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2)不服一审裁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3、庭审要点 必须以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理由为切入点,以二审观点为重点,寻求突破。 再审程序: 1、提起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生效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4)原 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5)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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