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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未告知患方尸检的规定,被判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释义
    导语
    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医师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给患者家属。然而《死亡医学证明书》只是对患者死亡的医学临床诊断,在死因被作为关键问题进行审查时,《死亡医学证明书》不能作为判断死者死因的诊断。如果要明确死因,必须通过尸检等检查。
    若医疗机构未向患方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因未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规定,被判决承担40%赔偿责任。
    我们来看详细的情况:
    诊疗过程
    201X年7月24日,乔某彦,男73岁,因乏力至某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门诊看病,患者家属张某慧拒绝住院后,医生开了法华林、阿司匹林等活血的药让患者带回家。201X年7月29日8时50分,乔某彦因意识障碍、反复性呕吐、肢体乏力5天被送往某省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后于当日转入神经内科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1、意识障碍、肢体乏力查因:1)脑梗死、2)颅内感染待排;2、脑梗塞后遗症......
    入院予以氯吡咯雷抗血小板,依达拉奉清除氧自由基、长春西汀改善血循环、金水宝胶囊护肾,阿托伐他汀钙片降脂,兰索拉唑注射剂护胃,单硝酸异山梨酯分散片扩冠,曲美他嗪片护心及对症支持治疗。后仍有呕血及咖啡色物,改胃肠引流,改埃索美拉唑、磷酸铝凝胶加强护胃治疗,继发失血性贫血,予静脉输血治疗,病程呈进展性卒中发展,次日并发冠心病急性下壁,右室心梗,后因继发心源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多次抢救及经皮主动脉球囊反搏治疗无效,于7月31日00:24分复查心电图示为全心停搏,宣布临床死亡。
    医方作出的死亡原因诊断:1、冠心病急性下壁;2、右室心梗心源性休克。此次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共计13623.42元。
    鉴定情况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先后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某省人民医院在治疗乔某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上述鉴定机构均回函称由于被鉴定人乔某彦未做尸检,现患者家属又对医方的死亡原因不认可,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断患者死亡原因,故无法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一审法院观点
    乔某彦因病就治于某省人民医院,先后在某省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因此,乔某彦与某省人民医院之间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回函,本案无法做出鉴定的原因是由于未做尸检,进而导致无法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未做尸检的原因,某省人民医院称是由于患者家属没有对死亡原因提出书面异议,医方无法单独启动尸检程序;而张某慧、乔某甲、乔某乙则称是由于医方未告知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可以申请尸检。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某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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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