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委托代理没有规定必须是本公司人。没有法律规定,通常可以有其他形式。 委托代理的分类: 1、一次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一次性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完成,代理即告终止; 2、持续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较长的时间内委托代理人持续性办理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民事法律行为; 3、总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委托代理人办理对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代理活动。 在产生委托关系之后,想要终止,满足以下条件: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