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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释义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六)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该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的目的和依据;
    (二)拆迁的地点和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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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9: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