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将5.5472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4.61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将0.4791公顷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南夏墅街道办事处河东村、九华村、桐庄村,牛塘镇卢家巷村、竹园村,前黄镇红旗村等5.5472公顷集体农用地、3.089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29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