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登记号码是哪个 |
释义 | 工商登记号是工商局数据库里面的一个备案号,方便网络查询和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 工商登记管辖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除了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以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外地的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 (四)工商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 (五)个体工商业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共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四条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事项: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管部门,生产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人数等。第六条 工商企业的开业和歇业,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市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核准开业的工商企业,由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但是,县、市人民委员会或者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无需发给开业证照的,核准登记后也可以不发给开业证照。 核准歇业的工商企业,应当向县、市登记主管机关缴销开业证照。 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开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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