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注销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可到工商局咨询详情。办理对象: 1、批发或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水产品、鲜肉)。 2、食品交易有形市场。 3、其他。所需资料: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负责人、经办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5、食品流通单位需配备持B类(食品流通)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7、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特许经营项目流通许可承诺书。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