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专利代理机构设专利代理人,承办下列事务: (一)为专利事务提供咨询;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三)请求实质审查、请求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专利顾问。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一)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四)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五)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八)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九)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以上规定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寓意受理。 二、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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