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夫妻关系在需存期间,共同房产,产权人姓名要变更为另外一方的,需要双方共同申请,不需要公证,也不需要缴税。只要当事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只要当事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需要交公证费,大概200元左右。直接去房屋所在地的房产局交易大厅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