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法办案“十个严禁”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十一)、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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