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 居住证 ,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基本要求。其登记办理程序是: 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和登记范围的来沪人员,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行业“灵活 就业证明 ”。 办妥行业“灵活就业证明”的,凭个人 身份证 、本市临时居住证、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和个人证件照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本次灵活就业登记起始日期。 从业人员每次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的,须重新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