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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释义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股权转让纠纷类型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一、退股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是协议将出资额退给公司,又没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我们认为该份退股协议是是无效的。但如果协议的内容是将股份转让给大股东,则我们认为应按照实际的内容,将该协议认定为正常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之间股东转让股权是没有太大限
    制的,因而如果协议名为退股,实为转让,我们当然能肯定它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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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3: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