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停车位属于无建筑物的地面停车位,由于其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地面停车位的归属则应当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而决定。业主在购买房屋之后,小区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