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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
释义
    法律分析: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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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