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屋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登记申请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房屋注销证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单;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安置房竣工证明;完税凭证;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①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需提交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6)、(7)、(8)不再提交;②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在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3)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③被安置人为单位的,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一、动迁安置房贷款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凡办理动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未婚证明); 4、收入证明; 5、刷新后的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缴存流水; 6、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7、拆迁安置协议; 8、首期付款凭据、银行对账单; 9、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上述所有材料都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3份。 二、不动产交易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5、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6、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7、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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