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局领导实行轮流信访接待制度。每周四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每次一名局领导负责接待信访群众,每月局长、政委必须接访一次,其他局领导轮流接访(具体时间见安排表)。局领导信访接待室设在局信访接待室。局法制大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时间、地点和接访局领导姓名。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