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税免征范围 |
释义 |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二、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三、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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