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590条是强制规定。 在于为合同之债的债务人提供了法定的免责依据,即凡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履行发生障碍的情形,债务人免责。通过对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债务人课以通知义务,为债权人提供查证事实和自我救济的机会。为不可抗力免责制度划定例外。不可抗力发生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准备阶段或者过程中,债权人未必掌握相关的事实。为了确保债权人可以查证,需要其及时获得相关的信息。此外,为了给债权人采取违约救济以外的措施(例如另觅交易机会、自力救济等)以减少损失的机会,也需要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的信息。为此,有必要对债务人课以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综上所述,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