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周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周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取得各类种畜禽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及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如决定不予发证,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周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即时受理); 2、审核:畜牧科派出人员现场查验,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场查验情况签署审批意见(4个工作日); 3、发证: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批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书面告知申请人(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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