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需要租用集体土地吗?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
释义 | 集体土地出租后,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于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情况。这意味着,如果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手续,单位或个人在租用该土地后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各级财税部门要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严格执行税收征管。 法律分析 租用集体土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1)《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2)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各级财税部门要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对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又作了如下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3、根据《暂行条例》及国税地字[1988]15号通知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结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实际使用人需缴纳土地使用税。这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地字[1988]15号通知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若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各级财税部门应准确执行政策,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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