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品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但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等特定财产,以及存在争议或被查封的财产。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财产可以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益保障与风险评估 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品在贷款中的使用,涉及到权益保障和风险评估的问题。首先,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品可以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帮助其满足资金需求。然而,对于贷款人而言,需要注意权益保障的问题。贷款人应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因土地权属纠纷导致抵押品无效。此外,贷款人还需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稳定性,以确定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和风险水平。对土地使用权的权属、限制、用途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可以帮助贷款人更好地把握风险。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押中,权益保障和风险评估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 结语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中,权益保障和风险评估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贷款人应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权属纠纷导致抵押品无效。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稳定性,对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和风险水平进行准确判断。全面调查和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限制、用途等,能够帮助贷款人更好地把握风险,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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