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转让 按照当前最新的规定来看,在抵押期间,作为抵押人是可以将抵押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对此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财产在破产清算是否需要清算? 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筑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际出借人、实际借款人、受托行之间建立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因实际出借人知道涉案贷款系实际出借人委托受托行发生的事实,故实际出借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 因抵押法律关系为涉案委托贷款资金设定,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仅为居间代理,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也就是实际出借人,同时受托人明确表示实际出借人享有涉案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因此实际出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抵押人就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以上的内容来说,确认他人抵押合同诉讼主体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实际出借人是知道委托关系的,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向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委托贷款案件中,作为居间代理的受托人,那么代理行为实际归属于出借人,也就是说,债权人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抵押人主张受偿权的。综上,是否可以转让根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