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
释义 |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里面几条: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 (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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