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商洛机动车转移登记受理条件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来历证明; (五)机动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九)机动车档案; (十)还应提交该车已转入本市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商洛机动车转移登记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