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包配合费的国家规定 |
释义 | 我国没有关于总包配合费的国家规定,只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 一、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肢解分包的有何区别 区分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肢解分包如下: 1、劳务分包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具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人;转包的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肢解分包的主体是发包人与多个承包人; 2、劳务分包针对工程的劳务施工部分;转包、肢解分包针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 3、劳务分包合法;转包、肢解分包不合法。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工程价款要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三、承包工程款能从查封房产中优先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工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承包人催告后仍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行使条件如下: 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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