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 |
释义 | 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一、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一)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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