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释义 | 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已有受理、已达成法院调解或判决、已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限制条件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限制条件及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学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判断是否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例如,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时效要求、不属于医学会职责范围或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医学会可能会不予受理。其次,医学会会根据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评估申请,包括是否存在争议、是否需要专业技术支持等。此外,医学会还会考虑申请人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总的来说,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是多方面的,旨在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结语 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是多方面的,旨在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科学、可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医学会不予受理直接申请、已有受理机构、法院调解或判决、已提起诉讼、非法行医、及其他卫生部规定的情形。此外,医学会还会评估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申请人的资质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通过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规定,医学会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专业性,维护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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