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签约医生是自愿的吗 |
释义 | 是自愿的,家庭医生签约遵循自愿原则。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服务方式和内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坚持居民自愿原则,居民通过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一定期限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家庭医生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签约后,可享受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家庭医生并非"私人医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也不是上门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但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符合条件的签约居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条件,按有关要求提供出诊和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 上海居民在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的基础上,再选择一家区级医疗机构、一家市级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形成“1+1+1”的签约医疗机构组合,优先满足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居民的签约需求;居民在签约后,可在签约医疗机构组合内选择任意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如因实际情况需至组合之外就诊的,需由家庭医生或签约二级医疗机构转诊。按照上述规则,可享有签约就诊各项优惠倾斜政策,包括预约优先就诊与转诊、慢病长处方、延续上级医院用药医嘱、医保报销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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