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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明码标价的行政处罚
释义
    未明码标价的行政处罚是:
    1、经营者未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价格欺诈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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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4: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