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若没有结婚证,便属于事实婚姻,如何处理离婚手续呢? |
释义 | 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但需要符合事实婚姻构成的要件,包括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进行,且1994年以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或旁系血亲。没有结婚证,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包括: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持续且稳定;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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