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治安管理处罚卷 派出所在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治安管理处罚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传唤证; (四)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五)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调赃单、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凭证; (六)讯问、询问笔录; (七)调查证据材料; (八)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材料; (九)验伤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二)派出所档案保管期限 业务档案: 1.重点人口卷长期 2.侦查卷长期 3.治安管理处罚卷短期 4.耳目卷长期 5.事故卷短期 6.船舶卷长期 7.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长期 8.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长期 9.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长期 10.备查卷长期 户籍档案: 1.常住户口卷长期 2.暂住户口卷短期 3.船民卷长期 4.居民身份证案卷长期 5.户口簿册长期 文书档案: 1.计划、总结、年报长期 2.专题报告、会议记录长期 4.各种登记簿册短期 5.月、季度报表短期 6.上级来文卷长期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