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几年未开发"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包括房屋,商业,工业,教育等等方面的所有权。现在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想要转让自己的土地或者刚刚买房的人都很关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有没有使用期限,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可以要求撤销吗? 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怎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保障所有土地不进行闲置,如果开发商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两年之内未进行动工的话政府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公司也可以向政府进行申诉,将未动工的原因解释出来,在根据实际情况,政府部门在进行酌情的考虑。 该内容由 张念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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