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是:商品房认购书是签订购房合同前预先签订的一份合同,对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预先的规定。签了认购书如果卖方没有违法违约或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一定要买房的。如果买方不购买房屋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卖方赔偿损失。 一、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 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和本约的关系。商品房认购书为预约合同,签订该认购书是为了保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购买商品房签定的认购书如何写才能有效 依法签订的商品房销售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三、购房定金可不可以退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买受人未按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的,或者出卖人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售给他人,导致未签订正式合同的,买受人违约的,定金不退还;如卖方违约,押金加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定金应当抵押或者返还给购房人。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返还或双倍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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