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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姓名权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对变更姓名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一、公民的姓名权、名称权是怎么规定的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也称为字号,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特定化的标志,须向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对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二、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共有哪些
    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三、一个人有多个笔名是否犯法
    一个人有多个笔名不犯法。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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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