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关系如何解除领养关系的解除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领养关系的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除: 1、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领养关系。 协议解除领养关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领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领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没有成年的,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领养关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领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领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领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领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领养关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领养关系。 一方要求解除领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领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处理解除领养关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这是肯定的,而具体关于解除的方法也分为了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要是当事人能够就解除领养关系协商一致的话,当然是协议解除最好了,如若不然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这种方式下当事人不免撕破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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