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转让合同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1、特定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合同的标的是非常宽泛的,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能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以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2、完整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会就咨询服务项目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但这与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 3、权属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4、法定性 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问题,所以除受民法典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 一、市技术合同怎么办理 技术合同的办理需要符合办理认定登记申请的相关条件,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三)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四)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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