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户口注销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来准备相应的材料: 一、死亡。正常死亡需持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 身份证 》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如果是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 死亡证明 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如果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二、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需持公安外事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关系通知单、《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三、回国定居。需持本人护照或省公安厅批准定居证明、市局的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恢复户口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