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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顺序应该是什么
释义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顺序:
    1、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从以上区别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还是很灵活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针对可能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展开,最后,法院在事实清楚后征询双方调解意愿。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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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