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1、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所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2、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4、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所为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互相矛盾或者对立。 5、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并不经济或可能不当地拖延诉讼时,可以将诉讼分开。 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1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所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2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4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所为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互相矛盾或者对立。 5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并不经济或可能不当地拖延诉讼时,可以将诉讼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