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确认债权的必要性: 1、凡法律允许通过一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确认之列; 2、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