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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释义
    

法律主观: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三、房屋买卖: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四、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五、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今年新补充内容):(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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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