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州市职工医保需缴满25年,在其退休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福州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以上,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后每个月是由职工单位交一部分医保,自己可以通过买保险等方式共同缴费。 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交纳一部分,按照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部分将按照个人的上年月平工资8%交纳养老保险,2%交纳医疗保险,0.5-1%交纳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本人愿意补缴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中断补缴后12个月内,按下列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 法律依据: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二十五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二十五年的,补足二十五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二十五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