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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暑假工冒充长期工有什么后果吗?犯法吗?
释义
    未满十六周岁的暑假工招聘存在法律违规,但实际上难以认定。招聘的多为熟人,支付不算报酬,只是辛苦费。简单认定为违法不符合现实和社会伦理,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除特殊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应按规定保护其身心健康。
    法律分析
    1、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暑假工,从法律上是违法的,但实际上却很难认定。
    2、招用的都是熟人、亲戚,朋友,更多的是社会锻炼,支付的都不算是报酬,只是辛苦费而已。
    3、如果简单粗略的认定为违法,这和现实不符,更不符合社会伦理和人情等,当然严重侵害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的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拓展延伸
    暑假工假冒长期工:法律责任与后果
    暑假工冒充长期工可能涉及多个法律责任和产生不良后果。首先,冒充他人身份属于盗用身份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及伪造、盗窃等罪名。其次,冒充长期工可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未享受相应福利待遇等,雇主有权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冒充长期工可能导致雇主误判员工能力,造成工作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等后果。同时,冒充行为也会损害个人声誉和信用,对未来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暑假工冒充长期工的行为不仅涉及法律责任,还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建议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地从事合法工作。
    结语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暑假工存在法律上的违规风险,但实际上很难明确界定。尽管招用的多是熟人、亲戚或朋友,报酬也被称为辛苦费,但简单粗略地认定为合法与现实不符,也违背了社会伦理和人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除非符合国家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避免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建议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地从事合法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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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6: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