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践中电子版合同的效力认定有差异,一般只要合同依法成立,一般是由效的,但是往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因电子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从而引起对合同效力的争议。 首先,电子协议难以确认填写者的身份。网上协议签署,一般要注册一个账号,通过账号密码来识别用户身份。 其次,电子协议的系统存在被纂改的可能。公司内部的系统,数据库往往由公司管理。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人,登入到数据库中,就可以修改劳动者输入的信息,这样的系统作为电子协议的保管方,是否具有公信力很难确定。 再次,一旦发生争议,如何再现这个协议的签署也很困难。就现在大多数网上注册协议来看,签署后,再现时没有任何类似纸质协议签字这样的凭证,只能显示签署时间,或者模拟显示某人已签署的注记。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表示: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合同不适用电子文书。劳动合同在某些方面同样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它不太适合电子文书。 综合上述分析,为了避免诸多麻烦,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时与劳动者签署纸质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