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气瓶安全管理的规范与实践 |
释义 |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主旨是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文章提到了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管理,使用前进行检查,使用前需得到许可并登记,以及储存时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规定。同时,还提到了仓库条件、防火措施、灭火器材的设置等储存安全规定。最后,文章提及了适用于焦化厂的《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 一、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有什么 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3、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仓库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二、气瓶储存安全规定有什么 1、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2、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3、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蓬的场所,存储在固定专用库房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5、库房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在附近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6、库房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7、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严禁横躺卧放,以防止液体流出引燃爆炸。 三、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制度规定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气瓶使用、运输装卸和储存气瓶管理规定。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气瓶使用、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结语 气瓶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制度规定明确了气瓶管理的重要性和要求。使用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气瓶管理,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气瓶的漆色、字样、安全附件等,保证其完好无损。使用前需向仓库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并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储存方面,仓库必须良好状况并配备防爆设施,禁止明火和易燃物品。气瓶应存放在室外带遮阳、雨蓬的场所,或符合标准的室内库房。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干燥,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气瓶存放区需有专人管理,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标识清晰。气瓶存放时应直立放置,严禁横放,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以上规定旨在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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