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私自出售,需经另一方委托。违反者需返还财产,除善意受让人外。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不动产或动产,但受让人善意取得、合理价格、已登记或交付者除外。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不能擅自买卖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一方委托。如果一方未经委托擅自买卖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财产,但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除外。 我国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按法律规定登记(必须登记)或已移交给受让人(不需要登记)。 如果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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