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防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等职责合并统一归应急管理部管理。 消防监督管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之一。 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主要管理措施: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进行消防宣传;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中执行有关防火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接受火警、火灾报警,组织指挥火灾扑救;组织火灾原因调查;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三十条 组建应急管理部。 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