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朋友之子结婚需用车,仗义的张某答应借车。由于张某当天还需帮忙,便找曹某开车。没想到曹某在开车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帮忙开婚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判令曹某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限额外另赔偿27万余元,车主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10日中午,一组婚车在路上行驶着。在一岔路处转弯时,曹某驾驶的一辆婚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身亡。一场喜事顿时变成了祸事。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的亲属随即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主张某是否需承担责任。受害方认为,曹某驾驶的是张某所有的车,且是受张某的委托去帮忙办事的,故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曹某知道要开婚车后主动提出要去,该起事故与其无关。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曹某驾驶车辆是张某交给他的,为张某朋友之子结婚所用,曹某行车的时间、路线均受张某指定,利益归属应为张某,属于义务帮工。由于曹某有重大过失,因此张某对曹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某对曹某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