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
释义 | 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一 代理行为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民商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二、代理行为的有效条件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 3、取得代理权 三、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1、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事务性行为指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抄写稿件、校阅资料等。事务性行为的“代理”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故不属于民事代理。 2、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民事诉讼中,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依照其诉讼中的地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活动可以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所以,诉讼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不过,诉讼代理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规定进行处理。 3、行政、财政及其他法律活动中的代理。行政、财政活动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核登记或注册以及履行行政或财政义务(如法人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等)。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不过,基于这些活动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参照民法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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